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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约束性指标的约束作用
马培华(代表民建中央)
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首度提出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其中一项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一举措被赞誉为政府工作思路创新和转变的一大亮点。
过去的一年,政府工作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令人振奋。但国家的环保形势却让我们的心里沉甸甸的。我们认为,既然明确了环境保护、降低污染物排放是“约束性”指标,理应切实起到约束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摆正“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处理好“约束性”指标同其他指标的关系。当经济增长与环境制约这对矛盾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采取“环境保护优先”的政策。
第二,要把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一切“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要尽快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单项规划,尽早组织实施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投资规划并确保资金到位,及早发挥效益。
第四,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环保部门“要尽职尽责”,温家宝总理也要求环保部门“要像钢铁一样硬,而不能像豆腐一样软”。要从源头上解决好环保问题,除了从法律上给予保障,还应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设置“环境部”,并实行环保管理体制的“有限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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