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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廖翊)国务院日前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根据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将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如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等。 条例还对违反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我国进一步规范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廖翊)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今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条例还对申报程序做了规定,并严格要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提交如下材料:所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条例强调,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