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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 【字体:
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0

  写在前面的话

  7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草案“走出人民大会堂”,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公
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将会成为普及物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过程。

  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部物权法,它的酝酿、起草和审议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最终又如何交给人民群众进行讨论呢?  

  在古今中外的法制史上,物权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 。

  在人类法制史上,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渊远流长、历史悠久。

  起源于四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制史之一。早在商朝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后,从西周直至明清,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直到1911年8月,我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包括物权制度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在这部师从日本的法律草案中,物权是重要的一部分。不幸的是,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一草案并未颁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分编草拟、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质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纵览世界,在各国法制史上无一例外地占有重要地位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罗马人的发明创造。经考证,虽然罗马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但是他们已对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加以区别,并明确地提出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也有人称之为“对物权”和“对人权”。对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正是在此基础上,才逐渐产生了用益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等。直到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典才正式使用了物权的概念。这是在成文法中第一次对物权作出准确、科学的界定。

  穿越中外历史的长河,人们不难发现:物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如果说,在过去的岁月里,物权法曾是帝王统治人民、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那么,今天它已成为我国私人和企业权利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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