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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投资软环境           ★★★ 【字体:
湖北省投资软环境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6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自1979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定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

一、法律框架

    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一般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际条约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注:中国目前已与103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2)《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注:中国目前已与90多个国家鉴定此协议

    二、外商投资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力,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获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势,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五)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势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势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习,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六)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七)BOT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改期限内收回对改项目的投资、营运费、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

    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府,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者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7.关于服务业领域开放,中国政府采取先行试点,后规范发展,逐步扩大的方式。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开始有序的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业领域。

    四、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国家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措施:

    1.国家已批准并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凡属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并对改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及技术、备件、配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付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项目,凡投资比例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待遇。

    5.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经国家批准,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可进行商业、休闲、银行的开放试点。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再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与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他们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6.允许中西部各省区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7.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的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9.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环境护建设,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五十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支持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

    10. 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11.  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五、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主要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适用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农林土特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进出口货物另按海关关税条例规定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胞)薪金劳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为30%。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地方所得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输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14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45%。消费税的征收实行两种办法:一种是从量定额,一种是从价定率。

    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业的税率税率为10%或者15%。

    3.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帐簿、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力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不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4.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徽的,税率为12%。

    5.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影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纳税所得税,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6.车船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7.关税

    目前中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2%。

    8.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C.房屋买卖;D.房屋赠与;E.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湖北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通常为33%。但对以下地区,产业实行优惠税率:15%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设立在湖北省境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十种行业界定为生产性企业:

    A.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    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

    C.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    轻工、防治、包装工业

    E.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    建筑业

    H.    交通运输业

    I.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促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J.    经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缴、6~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得继续减免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当年可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后得税率不低于10%。

*设在湖北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得三年内,继续按15%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经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得继续减免

在湖北省境内,地方所得税优惠期满后:

*对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

*地方所得税免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

5.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得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6.所得税弥补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得,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7.所得税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得应纳税所得额。

8.免征所得税得情形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税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设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买得月份起,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生产者销售得自产农业产品

B.避孕药品和用品

C.古旧图书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来料加工,来件配装和补偿贸易所进口的设备

G.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H.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I.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铅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得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提供中标证明,供货合同,发货单等文件得,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中标产品所需得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得增税,消费税。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免)税。A.目前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B.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得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产业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得增值税。

*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税收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金融与外汇政策

目前中国得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央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金融市场,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人民币经常项下外汇自由兑换、资本项下外汇实行严格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30日内,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各类对外支付用汇,必须持有效凭证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倒买倒卖外汇为非法。

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用汇,可凭有效凭证以人名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预付存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是性审核后,可再银行办理兑付。

政府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得管理:一是除国务院另有在规定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企业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持核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外债管理:中国政府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用外汇资金,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得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得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后,均需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所有外债得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出外)。

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每年7月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得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得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年终财务报表: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得会计师得查账报告。

七、土地使用政策

在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核城市郊区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集体所有。除国家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和有期限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后,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地下各类自然资料,以及埋葬物,隐藏物等,不属有偿转让范围内。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便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得约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须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工商等级和纳税登记等手续。

土地使用权得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申请续期。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耕地1000亩以下3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10亩以上得,由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劳动用工政策

人员招聘: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得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进行人员招聘。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多种渠道招聘人才,例如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在各类新闻媒介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等。如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得,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职工工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得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得基础上逐步提高。根据本企业得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保险及福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得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除上述社会保险之外,另有住房基金,职工教育培训,津贴补贴,法定休假等福利待遇。

工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事项标准工作时间得,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九、涉外收费

在中国境内投资,投资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电费,水费,煤气费,邮电通讯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和审证手续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费等。全国各省得收费标准存在差异。湖北省得具体收费标准可在http://www.hbpic.gov.cn查询。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一、授权审批权限

在湖北境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等所有州市被受权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得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投资合作者

*编报项目建议者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送合同,章程

*办理企业代码

*申请办法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外汇,劳动,海关,财政,统计等登记

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得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得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能批准。

项目建议者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得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国有资产评估报批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和合同,章程及其福建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省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征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得成立日期。

办理税务,外汇,劳动,海关,财政,统计等登记

三、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得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得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章程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其他参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得投资程序办理。

四、各审批程序段所需得文件

*项目建设书审批阶段

A.    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得请示

B.    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C.    项目建议书

D.    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

E.    合作外方资信证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A.    项目中方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得请示

B.    可行性研究报告

C.    投资各方法人代表证明书

D.    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E.    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等审定意见

F.    有关部门对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意见

G.    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合同,章程审批阶段

A.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B.    中外双方签定得合同,章程及附件

C.    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D.    合作外方资信证明

E.    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成员身份证明

F.    名称登记

G.    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或用地合同

*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注册登记阶段

A.    合同,章程批准后的所有报批文件

B.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外商独资企业审批所需文件

A.    外资企业申请表

B.    外资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

C.    营业执照和商业登记证

D.    资信证明

E.    董事会人员名单和董事成员身份证明

F.    名称登记

G.    厂房,办公地,用地意向书

*其他注册文件依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办理

五、在湖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得程序

外国企业需要在湖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得,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批准证书。

(一)提出申请

外国企业可委托经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认定得机构,向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申请。

(二)申请文件

外国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该企业或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得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及地点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得有关当局出具得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得银行出具得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委任得常驻湖北代表机构人员得授权书,代表机构各人员简历及照片。

(三)审核批准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各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认定确有需要设立得,予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四)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获得批准证书后,即可携带批准证书及原来填写得申请表和上述四项目证件,材料,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及工作证。

 

文章录入:刘占英    责任编辑: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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