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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开始施行 五保供养政府“埋单”           ★★★ 【字体: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开始施行 五保供养政府“埋单”
作者:童飞    农村广播来源:z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以前,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靠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解决。今后,我省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将会更有保障,因为由政府来“埋单”了。
  11月开始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对财政困难地方的农村五保供养,省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发放到户。
  《办法》同时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还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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